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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臣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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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
主办律师

沈某等四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其他2011-09-20|人阅读

案由:沈凯玉等四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

援助单位: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覃臣寿,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韦明峰律师,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41日,沈凯玉、沈力的父亲沈杰在南宁市舞王娱乐世界消费时被该娱乐城的黑保安李子通、黄成国、将龙柏、张海龙等四人故意伤害致死,一双儿女顿时成了孤儿。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于20101215日判决,判决一、被告黄成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蒋龙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被告张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被告李子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南宁舞王娱乐世界赔偿沈凯玉等四人抚养费、医疗费等93510.58元。并判决书中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再做实体处理,当事人可向法院另行起诉主张其权利。

后南宁舞王娱乐世界于20101229日向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个体工商户南宁舞王娱乐世界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原告应当以其业主作为一审被告;二、一审认定沈杰是消费者是错误的,沈杰为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分子;三、李子通、黄成国、将龙柏、张海龙虽为南宁舞王娱乐世界的保安,但是该四人南宁舞王娱乐城外追打沈杰的行为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南宁舞王娱乐城不应该承担雇主责任。并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二、驳回沈力、沈凯玉、管科珍、沈能德对南宁舞王娱乐世界的起诉。

沈凯玉等四人接到南宁舞王娱乐世界的上诉状后,径直来到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继续指派一审时为诉讼代理人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覃臣寿、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明峰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核,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当事人的请求。

诉讼代理人仔细研究了南宁舞王娱乐世界的上诉状后,抓紧时间为沈凯玉等四人撰写出二审答辩状,认为:一、一审认定的赔偿主体问题。在一审开庭前,因查明南宁舞王娱乐世界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韦春花,因此,答辩人已在一审开庭前及开庭时向一审法院明确提出将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南宁舞王娱乐世界变更为韦春花,并已记录在一审的庭审笔录中,但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未注意此情节,依然将南宁舞王娱乐世界直接列为被告,望二审法院查明后予以更改。二、一审法院合计的赔偿数额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赔偿沈杰丧葬费14151元,抢救治疗费28235.06元,被抚养人沈力的生活费82986.17元,因沈杰死亡而支出的住宿费1498元,交通费2929元,伙食补助费1090元,合计应为131039.23元。但一审法院在合计时仅为116888.23元,明显遗漏了丧葬费14151元没有计算在内。三、被害人沈杰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由其承担一定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在本案中,被害人沈杰根本没有参与任何的争吵和斗殴,从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来看,也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证明沈杰参与了当晚的争吵和斗殴,因此,上诉人述说沈杰存在斗殴等情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即使沈杰的老乡与娱乐世界的员工发生争吵,也并非沈杰的原因造成,因此,不能以他人的过错来认定沈杰存在过错,更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四、一审法院认定以韦春花为业主的南宁舞王娱乐世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本案一审被告李子通、将龙柏、黄成国、张海龙均为南宁舞王娱乐城聘请的保安,与南宁舞王娱乐世界存在雇佣关系,同时,本案是在他们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作案地点在南宁舞王娱乐世界,并且本案的所有作案凶器均由南宁舞王娱乐世界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作为雇主的韦春花(南宁舞王娱乐世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明,仅在主体认定及赔偿数额合计时存在一定的差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后予以更正。并将二审答辩状及二审代理词送交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14月,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子通、将龙柏、黄成国、张海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子通、将龙柏、黄成国、张海龙的犯罪行为造成四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对于上诉人南宁舞王娱乐世界的上诉请求经查,李子通、将龙柏、黄成国、张海龙是上诉人雇请的保安,其在履行保安职务中触犯刑律,并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故上诉人对李子通、将龙柏、黄成国、张海龙此一损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李子通、将龙柏、黄成国、张海龙掺在致人损害的故意,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审判令上诉人南宁舞王娱乐世界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上诉人南宁舞王娱乐世界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可以作为当事人,因此上诉人可以作为本案诉讼当事人。综上,上诉人南宁舞王娱乐世界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罚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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