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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臣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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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
主办律师

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

其他2011-09-20|人阅读

为老年人黄秀莲、程龙河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黄秀莲、程龙河

援助单位: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覃臣寿,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

黄秀莲、程龙河之子程益峰于200713日晚上,与同村的程晓峰、程昌妙、程向华同乘一辆摩托车赶集回来,经过博白县寨觉村下寨对屯牛坡处时,就被同村的另一个生产队李姓人的李林蔚、李永成、李宁(均已被判刑)及李博里、李伟、李博文(均另案处理)用猎枪射杀,程义峰因抢救无效于200716日死亡,程昌妙重伤,程晓峰、程向华轻伤。而两个生产队相互间是世仇,相互间经常发生群体性暴力殴斗,互有死伤。博白县司法局领导也曾多次到村里处理,还专门成立工作组进驻龙潭镇破头村。受害人的父母老年丧子,悲痛欲绝,加上家境贫寒,请不起律师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086日经人介绍后就来到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过审核后,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于当天决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派驻博白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2010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覃臣寿为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而开庭日期就在201089日,之后连续两天是周末,时间很紧,覃臣寿律师必须在当天早上完成以下工作:1、将法律援助的手续办好;2、准备相关刑事附带民事证据;3、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拟好好,并将其及时递交到博白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代理人向法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309322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受害人在外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据村委会证明一份;被告人李林蔚对起诉时指控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无异议,并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认可了原告所提起的所有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并表示愿意尽其所能赔偿原告的损失。2010928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以(2010)博刑初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林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被告人赔偿黄秀莲、程龙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8559元。当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及第一笔赔偿款时,虽然略显失望,因为法庭没有按照城镇户口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但仍激动得热泪盈眶,连对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及志愿者律师说感谢。

该案通过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受害人父母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点评:本案中,值得商榷的是虽然能够证明受害人在城镇打工超过一年的证据只有一份,即受害人所在村出具的村委会证明一份,但是本案被告已经在诉讼中认可了原告所提起的所有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已经构成认诺,法院应依据现有证据按照城镇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但是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无视被告的认诺,以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擅自主张的判决按照农村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这是本案中美中不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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