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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若阳律师
刘若阳律师
辽宁-锦州
主办律师

/医疗纠纷起诉状

损害赔偿2009-07-28|人阅读

原告:傅某,女, *******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区敬业北里**号。联系电话**********

被告:*****医院,住址:**************号。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39867.15

二、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523日因心慌、心前区不适到******医院门诊就诊,为确认冠心病被医师安排到核医学放射科进行ECT检查。原告及其家人向医生陈述了自己身体的不适及其有二十多年的糖尿病史,并且其家人一再询问是否有什么风险,但当值护士只是陈述该项检查如何先进而没有说明该项检查会有任何风险。于是原告在被告处预约在527日进行ECT检查。527日原告由其家人陪同前去被告处就诊检查。在动态踏车负荷检查前,被告方并没有对原告方进行任何口头上和书面上的风险告知,且原告在检查前曾再三表示自己患有多年的糖尿病,担心无法胜任检查,当值医生只强调没有问题,当原告踏车进行到78分钟时,已大汗淋漓,面色苍白,体力不支,自述头晕呼吸费力。原告女儿询问是否要终止踏车,当值医生没有准许,并同在场的一名护士分别牵住原告的双脚强行踏车,踏车到第12分钟,原告的状态更差,呼之不应,原告之女再次提出终止踏车,仍遭拒绝。踏车到第15分钟时,原告踏车动作已严重变形,嘴唇开始发绀变色,原告之女对检查医师明确表示不做了。此时当值医师仍犹豫了两分钟才终止了踏车,并让护士注射了核造影剂。随即原告发生了四肢瘫软,呼之不应,心率迅速下滑,原告彻底昏迷,瞳孔散大,呼吸微弱。经心肺复苏1小时,四次电除颤后,心律转为窦性。经过七天的抢救,才脱离了生命危险。后入住心内科治疗42天,才渐好转。回家后一直无法自如行走,只能卧床休息。在休息过程中又发生了两次比较严重的症状,分别到锦州市石化医院住院治疗得到好转。原告因此精神上遭受了巨大打击,惧怕一切医疗行为,严重失眠,直至现在还要依靠安眠药入睡。且因为身体状况的原因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进行检查前的风险告知及检查过程中没有进行妥善处置而造成这样的损害后果。事发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所以来院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傅某

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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