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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若阳律师
刘若阳律师
辽宁-锦州
主办律师

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损害赔偿2009-08-19|人阅读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起 诉 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男,31岁,汉族,锦州市*******司机,现住**市****开发区教师楼,系被害人张***的父亲。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张**。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男,36岁,**市***有限公司职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省**市**区*里*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男,*岁,司机,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孙家湾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太和支公司,住*省*市*区凌西大街20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71673.7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辽G0856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渤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疏港公路交叉口左转弯,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人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人李**受伤,原告人之子张**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者没有及时组织抢救,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 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负全部责任,原告人李**及其子张**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属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请求依法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应赔偿1171673.7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5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张** 李** 200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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