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拒绝配合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
不起诉决定
2013年3月笔者与一同行担任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段某的辩护人,因被害人张某拒绝配合重新鉴定,开庭后,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段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段某释放。
原起诉书指控,段某住**花园A24栋402号,被害人张某住502号,因张家厨房漏水,导致段某一家房顶受损,双方发生矛盾。2012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张某与段某母亲熊某因此事争吵并互相殴打。段某看到这个情况后,就上前帮忙,在打斗中,段某用右脚对着张某的右眼眶处踩了一脚,致张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球挫伤,右眼眶外侧壁骨折,额骨、颧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构成轻伤。开庭时,段某已羁押5个月零8天。
此案在侦查阶段,段某对张某构成轻伤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因张某拒绝配合重新鉴定未果。
2013年3月20日人民检察院对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6日笔者受托担任段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张某的轻伤鉴定结论主要是凭张某右眼眶外侧壁骨折而做出。3月28日笔者即以辩护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但被害人仍然拒不配合重新鉴定,该案2013年4月7日开庭审理。
笔者在法庭辩论中对张某轻伤鉴定结论提出如下合理怀疑:
一、鉴定结论内容有虚假,程序违法。该鉴定结论鉴定日期为2012年10月17日,但它引用的是2012年10月18日的某人民医院CT影像“右侧眼眶外侧壁上缘骨折,局部软组织明显肿胀”。鉴定在前,鉴定依据在后,显然存在虚假,程序违法。
二、某人民医院2012年10月18日CT影像报告单送检单位为该院普儿一科的张某,但此时受害人张某在另一家医院住院,我们怀疑普儿一科的张某而并非受害人张某,只有通过重新鉴定,才能确定CT报告单的张某是否是本案受害人张某。
三、CT三维重建检查未发现张某有骨折。事过20天的2012年11月8日,张某在公安干警的陪同下来到某医院做CT三维重建检查,结论是“双侧眼眶壁诸骨未见明显骨折现象。”依据现有的检验技术,CT三维重建检查的技术含量高于CT影像检查的含量。那么技术含量高的检查没有明显发现骨折现象,技术含量低的检查却发现有骨折现象,那么应该采信那种检查结果,显而易见。
四、据为张某治伤的主治医师说,2012年10月15日为张某头颅CT扫描,未见异常。张某在住院只说头晕,建议她做三维重建,她说考虑一下。10月18日张某在人民医院做CT扫描后,他建议张某再做头颅双眼眶CT复查,但张某没采纳他的意见。那么第一、张某自己住院的医院建议她做头面部三维重建检查,她却不做,却去人民医院做CT影像检查,张某与人民医院有何种关系? 第二、主治医师看了人民医院CT影像报告后建议她复查,又遭到张某拒绝,这里面意味着什么?况且眼眶侧壁骨折又岂止头晕?
五、多次拒绝重新鉴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多次做张某的工作要求其配合重新鉴定,均遭张某一口拒绝,这是为什么?伤愈有个疤,真金不怕火炼,为什么张某害怕重新鉴定。
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应依法保障。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本案被告人段某一直不服张某轻伤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因遭张某拒绝未果,如果法院任凭张某不配合鉴定就不了了之的话,岂不最后剥夺了法律上赋予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鉴于上述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且被害人又不配合重新鉴定。因此,笔者认为:张某构成轻伤证据不足,依据罪疑从无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宣告被告人段某无罪的判决。
正当笔者等待段某无罪判决结果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被告人段某下发了“不起诉决定书”。
[详见武检刑不诉(2013)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