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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侯审申请书

刑事辩护2009-02-01|人阅读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洪雨律师 地 址: 四川省巴中市东城街163号3楼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于2007年12月27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唐某之妻吴方的委托,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张育富、洪雨律师担任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唐某之妻的授权委托,张育富、洪雨律师申请对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唐某之妻吴方(或者唐某按侦查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唐某是否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证据,嫌疑人唐某若有此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同时,嫌疑人身患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重度);2、肝炎肝硬化;3、十二指肠球多发浅溃疡;4、慢性浅表性胃窦炎(活动期)。无畏罪潜逃的能力。故对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对唐某取保候审便于其治疗严重疾病,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取取保候审”。这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人道主义关怀。 在本案中,嫌疑人唐某之妻吴方提供了唐某病历、出院证、西南三军医大医院诊断证明书、巴中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等(已将上述病历材料提交给青川县公安局)。唐某患有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重度);2、肝炎肝硬化;3、十二指肠球部多发浅溃疡;4、慢性浅表性胃窦炎(活动期)。出院医嘱:1清淡易消化饮食、忌烟酒、注意休息、避免劳累;2定期复查肝肾功、乙肝三对、HBV、DNA。嫌疑人唐某所患多种严重疾病,随时有生命危险。 唐某的病情客观上需要持续的治疗和在专科医师指导下坚持服用素比伏抗病毒治疗。但是,长期被羁押的环境非常不利于唐某的健康,并有可能导致健康状态恶化。且身患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重度)具有极强的传染性。所以,在不影响案件正常侦查的情况下,对唐某取保候审,为其治疗疾病提供便利,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三、对唐某取保候审,使其能安置七旬父母的照料,符合中国人民伦理道德要求 本案中,唐某被拘留,身患严重疾病。家里有70多岁的岳父吴爱传患高血压、心脏病,64岁的岳母蔡叔辉患乳腺癌。其父董开元,其母唐银珍也患乙型病毒性肝炎,身处农村,家庭生活困难,令人悲悯。若能将唐某取保候审,使其暂时照料岳父、岳母、生父、生母,并安置好四位老人未来的照料事宜,既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也与共建和谐社会相吻合。 综上,对嫌疑人唐某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险性,且能使唐某治疗其自身严重疾病并安排照顾年迈岳父母、生父母事宜,使他们在暮年生活尽可能平顺,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中国家庭的伦理标准。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唐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唐某取保候审、律师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四川省青川县公安局、检察院 申请人: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洪雨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注:该案青川县公安局已做撤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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