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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得以未缴维修基金为由 拒绝办产权证

合同纠纷2009-04-27|人阅读
购房者依照约定缴纳购房款后,开发商却以未支付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为由,拒绝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近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一案例作出终审判决:购房者缴纳维修基金和开发商协助办证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拒绝协助办证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2002年11月,陈先生与福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陈先生缴纳25.5万元购房款,房地产公司须在2003年9月30日交房,并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将购房者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双方还约定:陈先生缴纳的购房款不包括管道煤气、设备设施维修基金和有线电视等费用,这些费用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合同订立后,陈先生依照约定缴清购房款,开发商也在规定日期交付房屋。 2004年10月底,开发商获得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总登记,并向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金会交纳小区维修基金46万余元。2004年11月,开发商通知小区各业主,按各自实际购房总价的2%缴纳维修基金后,才能办理产权证。由于陈先生未按照要求缴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一直不肯出具购房发票和购房证明,陈先生一直无法办理产权证。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陈先生按照约定履行了交款义务,开发商在收款后有义务出具购房发票和购房证明,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立即协助办证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开发商提出购房者未缴纳维修基金因此拒绝协助办证,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修基金等费用由购房者另行缴纳,并且购房款和维修基金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款项,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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