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少一个窗户 开发商判赔业主14万
合同纠纷2009-04-27|人阅读
罗女士在验收购买的新房时,比照户型图发现卧室内少一个窗户。经和开发商协商未能接决,罗女士将中坤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中坤公司给付罗女士补偿款人民币十四万余元。 2005年11月17日,罗女士与中坤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交付后,罗女士发现房屋的南侧靠东一间卧室与预售合同附件一的房屋平面图对比缺少一个窗户,2007年5月2日,罗女士收取房屋钥匙,并向开发商提出房屋窗户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但双方未能拟定解决方案。 庭审中,罗女士提供了预售合同附件一中的平面户型图和售楼沙盘图片,证明双方诉争房屋应为两个窗户。开发商辩称,导致罗女士购买房屋的实际情况与图纸不符,是由于公司前期工作人员对户型图没有认真核对。公司是按规划图纸建设的房屋,不存在擅自变更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罗女士提交的预售合同附件中平面户型图及售楼沙盘图片,可以证明开发商所给付房屋缺少一扇窗户。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这种变更系基于征得买受人同意,存在违约情况,应当承担责任。关于赔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房屋价格、违约程度进行判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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