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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怎么办

其他2016-12-05|人阅读

X最近可谓抑郁,不仅离婚,且婚后抚养子女,无意中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导致一家人的生活都受到了影响,无奈诉诸法庭,希望法院给予一个公道。

【案件事实】

原告夏×诉称:我与被告苟X于2003年相识、相爱,2012年3月2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2012 年7月,被告怀孕,2013年4月4日,被告生育一女夏×1,2014年年初,被告再次怀孕,后被告以要重登舞台为由实施了人工流产。2015年,我发现被告有婚外情,在我极度愤怒的追问下,被告承认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进而导致双方离婚。2015年7月11日,我与被告协议离婚,我担心夏×1会受到被告不 良行为的影响,提出夏×1由我抚养。

离婚后不久,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女儿夏×1的血型为AB型,而我的血型为O型,被告的血型为A型,也就是说夏×1不可能是我的亲生女儿。被告严重悖逆基本的 夫妻忠诚及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在与我结婚极短时间内即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生产,且将该事实隐瞒至今,给我的精神、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伤害,我的父母得知 夏×1非我的亲生女儿后,不堪忍受巨大打击双双病倒入院。此后,被告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再次与他人同居,并最终导致双方离婚,故被告应当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并向原告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夏×1虽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出生,但三人血型显示夏×1不可能是夏×与苟×共同生育。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亲子鉴定,被告认可夏×1与原告无血缘关系,拒绝配合原告进行鉴定,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夏×1非父女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与夏×1不存在亲子关系,没有义务抚养夏×1,故原告关于变更夏×1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变更夏×1姓氏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判定。

另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证据,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并非原告亲生,而在被告怀孕、分娩期间,原告支出了各项费用,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故原告有权利向被告追索以前支付的抚养费,被告亦应予以返还;本院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同时,由于被告所生之女并非原告亲生,构成了对原告的欺骗和感情伤害,对其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故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孟律师有话说】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事实虽然发生在离婚后,但涉及到婚姻存续期间的种种事实,故还应属于婚姻家庭纠纷。

案件中原告抚养的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孩子,给其精神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伤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名誉权受损时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法院在审理时 也予以支持。

在原告不知孩子非亲生时一直尽职尽责的照顾孩子,但实际是在替亲生父亲履行义务,其不存在法定的义务照顾孩子的生活,且双方也已经离婚,不能构成继子女收养等其他关系,故起诉进行抚养权变更合情合理,对于在此之间为孩子的支出,可视为一种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受益人即孩子的亲生父母理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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