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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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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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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相对性

其他2016-12-05|人阅读

购买的房屋迟迟不能过户,交了房款对方但签订合同的相对方说没收到,究竟怎么回事?难道是汇错人了?

【基本案情】

×在一审法院起诉称:张×与刘×1系夫妻关系,刘×2是张×的母亲,王×是刘×1的母亲。2013年4月19日,张×、刘×1(买受人)与曲波(出卖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曲波将449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卖与张×、刘×1,房屋建筑面积88.95平方米,房屋价款1300000元,合同对其它事项亦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张×的母亲刘×2直接将房款汇至王×的账户。现张×要求曲波、王×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曲波、王×均拒绝。张×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张×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曲波、王×应协助张×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为了维护张×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曲波、王×继续履行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判令曲波、王×协助张×完成449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诉讼费由曲波、王×承担。

而曲波称:我与张×、王×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不存在保姆及雇佣关系。购房合同是张×、刘×1与我签订的,这和王×没有关系,也不存在顶名买房的事实,我没有收到张×的任何房款,我也没有委托任何人收房款。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张×称王×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未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称曲波委托王×代收房款,其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法院对其要求曲波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提出的权利主张应当符合合同性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王×并不是本案 适格的被告,故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孟律师有话说

本案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是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作为当事人意识自治的结果,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就是相对性,通俗的说就是谁签的找谁,本案中的合同是原告与曲波所签,而他将曲波与王X一并告上法庭,显然不符合该项原则,故在起诉时,孟律师提醒您一定要根据合同内容选定起诉对象,如果告错了人不仅无法解决事情,还耽误了许多时间。

第二就是证据问题:在本案中,原告说自己把钱给了王X,但是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王X也予以否认,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观点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诉求显然无法证实,根据证据规则,其要承担不利后果,故该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孟律师提醒您,作为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一定要在有证据足以支撑的条件下提出,才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只是提出诉求和观点,显然是不成的,也希望在起诉时不再是以说为主而是足以证据和事实为主,用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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