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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借名买房”,借名人委托律师起诉,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成功维权

债权债务2018-03-02|人阅读

“借名买房”,借名人委托律师起诉,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韩女士称:20098月我因拆迁获得购买2301室两限房的资格。此后,我的女儿以我年老为由说服我搬到其家随其居住,我便将两限房指标交由女儿去购买。谁知赵先生暗中与我女儿达成口头协议:赵先生使用我的两限房指标购房,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获得我的允许。20098月签订该两限房预售合同时,赵先生明知此房为两限房、自身不符合购买条件,仍使用我的指标出资购买了其不应享有的限价商品房并一直占有、使用。后我女儿离异,其住房判决给了前夫。我多次与赵先生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韩女士赵先生之间关于2301室房屋的口头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赵先生立即将2301室的房屋腾退给韩女士3、判令赵先生给付韩女士房屋占用费十万元。

对此赵先生辩称:不同意韩女士的诉讼请求。一、2013韩女士赵先生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韩女士已经承认该购房指标系其自愿转让,这说明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实际上,赵先生在购买涉案房屋的过程中,韩女士自始至终都是参与的。二、韩女士赵先生双方之间存在口头买卖协议,该事实已经经过了X区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韩女士请求与其在之前诉讼中的陈述相违背。三、韩女士赵先生双方口头协议并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限价商品房的性质本质上也是商品房的一种,只是在价格上、户型上有所限制,其他与商品房无本质差异。相关法律规定并未限制限价商品房禁止交易,只是规定了5年内若需要交易则需要政府回购而已。赵先生入住涉案房屋是基于双方的口头协议,且赵先生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税费,办理了装修和入住,赵先生完全是依法依约入住涉案房屋。

【律师观点】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作为原告韩女士的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房产律师认为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首先,双方是否系借名买房关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争议的焦点系韩女士赵先生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的内容及性质。对此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主张。首先,购房款的支付方式系赵先生的爱人向开发商直接交付;其次,房屋的占有使用及购房票据、产权证书的持有人均为赵先生;结合双方口头协议达成的时间综合考虑,可认定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内容即赵先生借用韩女士名义购买房屋。

其次,双方口头协议是否有效?限价商品住房是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其购买对象具有专属性。借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行为本身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韩女士要求赵先生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

1韩女士赵先生之间的口头协议无效;

2赵先生韩女士返还2301室房屋;

3、驳回韩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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