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0.12克,律师辩护获轻判。
【案情回顾】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上午与居住在本区的韩某某(男,55岁,北京市人,另处)联系贩卖毒品一事后,于当日13时许,在本市丰台区地铁九号线丰台南路站,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李出售白色粉末3包,(除被韩某某当场吸食掉的以外净重0.12克),经鉴定系海洛因,被告人赵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上述物品已被起获、收缴。
【律师观点】
被告人赵某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在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本案系通过特情引诱侦破,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故对被告人赵某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私利,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同时,法院采纳了北京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在案之三星牌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