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运输毒品20余克,律师辩护从轻量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租乘方某(男,26岁)的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自河北省正定县曹村某小区到北京市通州区。当车行驶至本市房山区兴礼公安检查站时,民警通过核查身份信息发现被告人刘某为吸毒人员,后民警从其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和蓝色手提包内发现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及吸食毒品工具。经称重,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重量总计26.02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经检测,被告人刘某尿液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类阳性。
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窦店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
【律师观点】
被告人刘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在对此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北京刑事律师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6.02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同时,法院采纳了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随案移送的IUNI牌手机一部(白色),小米牌手机一部(棕色),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白色),变价后折抵罚金;随案移送的其余物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