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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赣律师
杨春赣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货发后要款无门,巧诉讼终讨回货款

其他2010-11-03|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086月,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将一外贸订单包给浙江磐安县晨鑫服饰厂(下称晨鑫厂),晨鑫厂又将该订单转包给浙江东阳俊丽制衣厂(下称俊丽厂),双方口头约定,由俊丽厂购买原材料按××公司的服装样品加工服装,货交付后付款,数量1200件,价格42/件。随后,俊丽厂采购原材料按要求生产服装,并将生产出来的样品按晨鑫厂的要求特快专递给××公司验收,××公司验收后无异议并于718直接传真送货通知给俊丽厂,要求俊丽厂将生产好的服装交付给上海德祥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德祥公司)。722,俊丽厂按要求将1200件服装交付给德祥公司。之后,俊丽厂按约定找晨鑫厂结算货款,谁知这时打晨鑫厂老板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到其厂里发现该厂也早已人去楼空。无奈,找到××公司结算货款,但××公司拿出与晨鑫厂签订的合同说:我是跟晨鑫厂签的合同,只能将货款给晨鑫厂,我与你俊丽厂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将钱给你,你去找晨鑫厂。万般无奈,俊丽厂找到杨春赣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经过】

接受委托后,杨春赣律师分析若按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操作,俊丽厂只能起诉晨鑫厂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货款,但鉴于晨鑫厂已搬迁,如此诉讼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效果不佳。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杨春赣律师换种思路,跳过晨鑫厂直接起诉××公司,如此一来,逼迫”××公司将晨鑫厂找出来付款。当然,如××公司坚称与俊丽厂没有合同关系又不找晨鑫厂出来,那俊丽厂就将处于举证不能的败诉的险境。经与俊丽厂充分磋商,权衡利弊,最终俊丽厂采纳了杨春赣律师的方案——直接起诉××公司。起诉后,果不其然,××公司断然否认与俊丽厂存在合同关系,更不同意付款,但又表示如晨鑫厂同意付款的话,××公司可将该货款直接付给俊丽厂。

【审理结果】

本案在白下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公司将晨鑫厂找来,三方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晨鑫厂同意××公司直接将货款付给俊丽厂,俊丽厂收到货款后撤回对××公司的诉讼。最终,俊丽厂顺利地讨回了属于她们的货款,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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