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A系某村的村民,想新建一栋房屋给儿子结婚用,但是自己没有宅基地能够建房屋,于是A就将自家的耕地擅自改成水泥地,2015年1月2日开始,在这块地上开始建房屋。县国土局在一次例行检查时,发现A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建房屋的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A在三十日内自行将房屋拆除。A拒绝拆除房屋,过了十天,县国土局鉴于A不履行拆除义务自行委托一家拆迁公司把A的房屋给拆除了。
此时,A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观点:
A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耕地用途,在原耕地上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相关法律,而土地主管部门也有权就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但是该部门无权自行拆除争议房屋,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法院进行拆除。而A应当在接到责令拆除通知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