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常常发生历史遗留造成的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例如,甲的宅基地被登记在乙的名下。或者,家里老房子年久失修,被兄弟中的一个拆除重盖并把土地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他兄弟认为不合理,于是发生纠纷。
发生这种情况,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已经颁发的土地证。这种情况,法院的处理原则是看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以及起诉人与行政机关的发证行为有没有利害关系。另一种方式是承认行政机关发证行为并向法院提起物权侵权民事诉讼。例如,认为自己的土地登记在别人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民事起诉请求判决土地使用权归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