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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被折抵,无奈维权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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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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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310月入职某日化有限公司,担任质检员一职,月薪1200元。双方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115日,李某在公司发生工伤,严重烧伤,经鉴定为伤残拾级。20101231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期满后日化公司不再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及相应的工伤待遇,还拖欠其20104月工资及产假工资差额。另外,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生育理疗费用无法报销。

而日化公司认为李某在职期间向公司借款三万余元,与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工伤待遇、终止补偿金及工资等两相抵扣刚刚好,再向李某支付千元足矣。原来,日化公司将为李某治疗工伤及后续整容的费用无法在工伤基金中报销的部分都记载为李某的借款,在记账凭证中均为李某名下的欠款未归还。在李某产假期间,日化公司认为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李某的工资已经足够。

日化公司的态度非常强硬,没有任何协商的余地。无奈下,李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能够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结果:

鉴于上述情况,律师建议李某准备充足的证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与公司之间的纷争。于是,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裁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拖欠的工资、产假工资差额及李某本应得到的工伤待遇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李某提交了公司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及医院的收费收据等证据。日化公司辩称:李某已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即表示其对欠款的事实、金额及抵扣的处理方式予以认可。并提交了若干记账凭证及借款单以证实其存在借款的说辞。最终,仲裁委员会采信并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裁决日化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李某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3600元;20104月份工资1030.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4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185元;2009112日至201031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2078元;生育医疗费1190.15元。

律师点评:

职工在公司发生工伤已很不幸,治疗及康复都承受着很大的痛苦,况且在现行工伤范畴内也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伤待遇已是受伤职工最后的保障了。但偏偏有些单位总以各种理由及借口不及时、足额发放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因此,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均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另外,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在李某与公司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工资标准。日化公司也未举证集体合同,因此,对于李某的产假工资基数,应以其正常劳动应得工资,即1200元为准,对于所欠差额,日化公司应当予以补足。

律师提示:

工伤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要远远高于普通职工,更是特殊的弱势群体。在与单位沟通交涉的过程中,工伤职工更要谨慎,尤其是签署书面文件。不能轻信单位,而要用心留存证据,树立积极主动维权的意识,善于利用劳动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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