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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露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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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事辩护2011-09-07|人阅读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上海: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上海: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同时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致使3家以上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本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本条列举了三项具体的行为:(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的。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将明知是可以盈利的业务项目交给自己的亲友去经营。这里的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包括交给由其亲友投资、管理、控股的单位经营。(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如果行为人向其亲友采购或者销售的商品不是明显地背离市场价格不构成犯罪。(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这表现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原材料时,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入质次价高的商品。第三,行为人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本条所称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指通过上述手段,转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润或者转嫁自己亲友经营的损失,数额巨大的。

案例

刘峰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为亲友非法牟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为亲友非法牟利的事实

19972004年间,被告人刘峰在其担任涡阳县高炉酒厂包装车间主任、副厂长、安徽省双轮集团副总经理和双轮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授意张西荣在上海先后注册成立上海紫新包装材料厂、上海盛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仙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双轮集团提供包装材料,并采取停止原供应商的供应业务、利润业务由以上公司垄断、高价从以上公司购货等方法、手段购进高炉酒厂(双轮集团)配套产品,让其亲友经营的上海紫新、上海仙品等公司通过自行生产(瓶盖、铁皮夹等酒类配套产品)、转加工产品(半成品再加工,如瓶盖木塞等)、低购高卖转商贸(委托生产纸类促销品)等行为方式,在同高炉酒厂(双轮集团)的经济往来中非法牟取巨额利润。通过会计审计、物价评估等部门依法进行鉴定, 1998年至2004年上海紫新、上海仙品两公司与双轮集团发生业务金额达四千余万元,2000年至2004年获取利润金额达403.702505万元,采用上述牟利手段非法获取的利润金额达226.955015万元。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峰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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