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主要行为包括全国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行为。法律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近年来,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为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目的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二、治理范围全国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