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征地补偿法律咨询

吉林
征地补偿
吉林征收怎样算补偿
吉林省的补偿新政策内容如下:1、征收土地的赔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另外,土地上有附着物或者农作物的可增加额外的补偿,如青苗补偿费等;2、根据征收土地类型进行合理补偿,总体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3、如果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5倍;(三)旱田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鱼水域,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五)其他土地,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第四十九条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0倍。征用空闲地和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第五十一条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该作物一个栽培期的产值。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水井、树木以及其他附着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约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征用土地协议书签订后,在协议书中标明的拟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种的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第五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给付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五十三条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劳动力的安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第五十五条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地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用地单位应向征地工作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吉林法律问答顾问
吉林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人看过
吉林征收可以怎样给补偿
吉林省的补偿新政策内容如下:1、征收土地的赔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另外,土地上有附着物或者农作物的可增加额外的补偿,如青苗补偿费等;2、根据征收土地类型进行合理补偿,总体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3、如果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5倍;(三)旱田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鱼水域,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五)其他土地,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第四十九条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0倍。征用空闲地和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第五十一条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该作物一个栽培期的产值。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水井、树木以及其他附着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约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征用土地协议书签订后,在协议书中标明的拟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种的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第五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给付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五十三条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劳动力的安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第五十五条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地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用地单位应向征地工作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白城法律问答顾问
白城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人看过
白城征收可以怎样算赔偿
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征地补偿协议确定,各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评估价格也会不同。但是征收补偿的内容,是统一的,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也就是安置房,还会进行安置的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春法律问答顾问
长春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人看过
白山征收如何给赔偿
一、自留山被征用赔偿标准是什么1、自留山被征用赔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谁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用分配如下: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延边州法律问答顾问
延边州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人看过
白山征收可以怎么计算补偿
一、自留山被征用赔偿标准是什么1、自留山被征用赔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谁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用分配如下: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辽源法律问答顾问
辽源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人看过
吉林征地该如何算补偿
吉林省的补偿新政策内容如下:1、征收土地的赔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另外,土地上有附着物或者农作物的可增加额外的补偿,如青苗补偿费等;2、根据征收土地类型进行合理补偿,总体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3、如果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5倍;(三)旱田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鱼水域,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五)其他土地,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第四十九条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0倍。征用空闲地和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第五十一条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该作物一个栽培期的产值。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水井、树木以及其他附着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约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征用土地协议书签订后,在协议书中标明的拟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种的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第五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给付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五十三条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劳动力的安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第五十五条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地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用地单位应向征地工作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延边州法律问答顾问
延边州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人看过
1/5
最新知识
法律知识
热门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