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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修建房子该怎么样给赔偿
一、房屋倒塌怎么赔偿1、房屋倒塌赔偿如下:(1)如果是属于五保户、低保户一级危房,那么户均补助2.23万元;(2)如果是属于困难户一级危房的,那么户均补助1.23万元;(3)如果是属于五保户二级危房的,那么户均补助0.85万元。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房屋拆迁该如何补偿1、以房换房,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屋对换所有权;2、易地原拆原建,拆迁人在城镇规划部门划定的地区,在约定的时间内,利用原房旧料,按照原房的结构、面积、质量和使用条件易地还建;3、易地重建,拆迁入易地另建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双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原房作价补偿。拆除私有房屋,应当由当地房屋产权监督处和旧产估价处确定产权和旧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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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西人女78年,19年在宁波自已营业执照办的社保交的,还没有交满15年请问50岁以后可以继续交满和宁波这边办匙退休吗?
50岁能否退休,取决你的性别和职位。如果你是普通女工人,那么50周岁是可以退休的,如果是女干部,那么要到55周岁才可以退休,男性工人则要到60周岁才达到退休年龄。拓展资料:一、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2015年10月14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介绍了“十二五”以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成就,称我国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5年。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参保人员缴费满十五年时,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且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若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是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继续履行缴纳费用的义务。参保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延长自己的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的确定与参保人的缴费年限有很大的关系。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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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征收可以如何算补偿
法律分析:关于具体的征收补偿,各个地方的标准都不一样的,因为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以及其他的现实情况不同。但是一般来说,征收的补偿要根据给被征收人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估算和判断,所以你可以根据这个原则,自己参考一下对方给予的补偿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可以聘请我们律师来帮助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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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挪用资金罪律师费怎么计算
刑法中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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