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抵押担保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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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
债权人在有效期内6个月内致电担保人询问债务人的下落,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偿还担保人。
1、要看担保期间是否经过,如果在法定时效期间之内,债权人未向你主张担保债权,那么你可以援引时效经过作为抗辩理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2、若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债权未过法定期间,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在判决确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内你未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若你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法院也只能裁定执行中止,暂时中止执行措施,待你恢复清偿能力时,继续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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