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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咨询 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缴纳医保不能报销生育津贴
一、生育津贴公司一直拖着不给办怎么办1、生育津贴公司一直拖着不给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解决不了的起诉处理。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生育津贴怎么计算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的三十分之一乘以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2、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3、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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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小孩23年12月份住院,24年初出院可以按24年的医保报销吗?
法律分析:医保报销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情况下限期一年。也就是说在出院之后的一年内,前往指定的机构去报销医保费用都是可以的,一旦超过一年还没有报销,就无法再报了。而且根据规定当年医疗费用都是要当年报销,不允许隔年报销。报销资料:1、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障卡原件;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3、门诊病历、各项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证明原件;4、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及医生开具的处方原件;5、代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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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金的期间,养老保险已经买够了15年,该如何抉择,选择继续领失业金还是退休保险金
领取失业金对以后退休没有影响,退休金和失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互相独立。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退休金也称为基本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的手续及流程流程有哪些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3、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4、用人单位的职工由单位在达到退休条件当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5、社会失业人员在达到退休条件前三个月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区的退管机构申请、办理。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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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报销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用和住院津贴吗?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险和医疗保险正式合并了,合并之后并不会对生育险的报销造成什么影响,主要就是简化了参保流程,也不会增加缴费的负担。两个保险合并之后,产前检查费不再单独报销,可以和普通医疗费用一同报销,结算的标准和医保标准是一样的。而且有社保卡的产妇出院结算时也可以直接刷社保卡,从社保卡中扣除生育医疗费用。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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