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38条第2款,是对因“无证经营”而采取暂扣车辆措施的规定,即:“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该“证”应当理解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的,因后者对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有具体规定,故前者未单独设立处罚标准。由此可见,对违反《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附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