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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2、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汪克强
汪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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