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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的内容变化和积极意义是什么?纵向垄断协议的合理性和缺点?
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分为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维持转售价格协议主要包括两类: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独家购买协议、选择性销售协议、特许权协议、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分类垄断协议主要包括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横向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协议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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