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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家里的14岁男孩拥抱自己的女儿构成性骚扰吗
如果只是在网络上进行性骚扰,而没有采取具体行为的,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拓展资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不算,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是与已满14周岁且自愿的女生发生性关系,则不属于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虽说这位女幼师前几日已被辞退,人民盖章批评她“违反教师行为规范”,但我还是不禁缓缓打出问号——这名幼师嘴对嘴亲吻男童的行为可不止是有悖师德吧?已经算是猥亵了!事情过去几天,热度已然退潮,有网友戏称:“性别互换,评论过万”——明明恋童、猥亵、性骚扰不分男女,但性别不同,舆论的差异却是如此迥异。所以我们今天想要聊一聊,那些没有被看到的,男孩子受到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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