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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骑车过来把汤丢我脸上,算不算寻事滋事
您好,如果仅是您所述的同学骑车将汤丢在脸上,是不属于寻衅滋事的。因为寻衅滋事要求对方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抑或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您同学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是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的。但是,您同学将汤扔在您的脸上是一种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如果他的行为是公开的且情节严重,是可以构成侮辱罪的。即使不能构成侮辱罪,也可以追究对方的行政或民事责任,譬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许彦
许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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