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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骑车过来把汤丢我脸上,算不算寻事滋事

刑事辩护 2022-12-11 14: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仅是您所述的同学骑车将汤丢在脸上,是不属于寻衅滋事的。因为寻衅滋事要求对方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抑或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您同学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是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的。但是,您同学将汤扔在您的脸上是一种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如果他的行为是公开的且情节严重,是可以构成侮辱罪的。即使不能构成侮辱罪,也可以追究对方的行政或民事责任,譬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累犯寻衅滋事损坏个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应当从重处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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