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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须提供有效的完整的销售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这一条可否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三条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释义】本条是关于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这⾥讲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的为完成投标项⽬所需⽀出的个别成本。由于每个投标⼈的管理⽔平、技术能⼒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平⾼、技术先进的投标⼈,⽣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的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实⼒强的表现。实⾏招标投标的⽬的,正是为了通过投标⼈之间的竞争,特别在投标报价⽅⾯的竞争,择优选择中标者,因此,只要投标⼈的报价不低于⾃⾝的个别成本,即使是低于⾏业平均成本,也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按照本条规定,禁⽌投标⼈以低于其⾃⾝完成投标项⽬所需的成本的报价进⾏投标竞争,其主要⽬的有⼆:⼀是为了避免出现投标⼈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减料等违法⼿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程质量造成危害。⼆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产⽣投标⼈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进⾏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竞争的投标⼈的利益。⾄于对“低于成本的报价”的判定,在实践中是⽐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每个投标⼈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李雪
李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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