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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主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另外,对于一些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这些事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总的来说,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主要取决于其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对于那些可能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需要设定行政许可来加以规范和管理。
张宇
张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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