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咨询的问题是关于合同服务期限的自动延续条款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将合同终止期限约定为某一特定日期。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自动延续的条款,并且没有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再续约,那么该自动延续条款是有效的。在您的案例中,如果合同中已经包含了类似的自动延续条款,即在合同期限即将结束前,除非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希望继续延续合同,否则合同将自动延续一年,那么这一条款是有效的。因此,如果在2025年3月26日之前,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不再延续合同,那么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将自动延续一年。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自动延续的约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且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合同中的自动延续条款符合这些条件,该条款就是有效的,合同将依照该条款进行自动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