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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追加补充起诉,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人漏罪可以补充侦查,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遗漏罪行的,如果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经与监察机关书面沟通协商后,可以直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遗漏罪行需要补充核实的,与监察机关协商后,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不退回补充调查,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后补充移送起诉。监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起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其他涉案人员处理情况。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监察机关告知涉案人员以外的人员还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和移送,监察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向人民检察院通报。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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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关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
在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中,法院判决确认了邱某光对案涉房屋拥有居住权。具体案件详情如下:案件背景:邱某光作为一位丧偶独居老人,发现所住的房屋被房主董某军挂在房产中介出售,因此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将失去居住的地方。为此,邱某光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遗嘱与居住权:根据生效的裁判结果,虽然房屋归董某军所有,但是董某峰(可能是董某军或邱某光的亲属)通过遗嘱方式使得邱某光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法院裁决: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执行法院裁定将董某军所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邱某光名下。这意味着邱某光获得了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居住权。示范意义: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体现了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的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并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通过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其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对于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新规则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综上所述,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邱某光的合法权益,也展示了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实际应用和社会价值,强调了法律对居住权的保护,特别是对独居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意识。
辽宁青楠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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