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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本人要求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街道拆迁办向本人, 支付人民币( 元整)。因为当初1997年土地统征政府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对我们一家两人发放了自谋职业安置费,现以全部投入经商.(虽然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二十五条 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但是并没有说不能作为自谋职业的载体,不能投资经商)而今房屋拆迁使我们无法继续经营,那又从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行政复议 2008-10-29 0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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