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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改制企业,于2001年1月完成出资,同年4月取得营业执照。但是全部董事 监事及部分财务人员于同年11月12月又进行了出资。2008年我公司法人代表 监事长 一位董事被市一中院判决为贪污罪,在判决书中对其股份认定为其全部出资。请问其它二次出资的董事及财务人员的股份应怎么认定。谢谢

其他 2010-07-10 20: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股东出资应当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应当到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登记,如果有,那么应当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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