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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们公司很忙,经常加晚班。那天加班到很晚,怕回家路上不安全我就在宿舍住了下来。谁知第二天清早发现放在公司车棚内的自行车被盗了。去找老板,但老板不搭理。和分管经理报告被盗之事,但他们只是笑笑说道,不就是丢了辆自行车吗,区区几个子,值得一提吗。听后我很生气。想用些法律知识反驳他们。感觉他们太无视我们员工的利益了。请各位老师支招。哦,在这之前他们公司承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就签劳动合同,但现在都半年了也没给我们签。

其他 2008-10-29 08: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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