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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费用不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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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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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一家民营企业招聘员工时,把调查所谓个人“犯罪记录”作为一项必经程序,应聘者必须交纳30元“犯罪记录调查费”,否则不予录用。
  
这件事令人非常惊讶。“犯罪记录”,是指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民个人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相关审问笔录等材料。“犯罪记录”只能由公安部门掌握,是内控有犯罪前科人员的重要资料。“犯罪记录”属于个人隐私,一般不能随便公开。
  
那么,谁有权调查公民“犯罪记录”呢?相关法律法规说得很清楚,军事行政机关出于职业和保密工作的需要,在录用人员时可以把调查“犯罪记录”作为政审的一项内容。企事业单位正常情况下不需要也不允许做这种调查,除非在确实掌握应聘人员有前科的情况下,方可持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的介绍信,到被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阅。
  
这家民营企业把调查“犯罪记录”作为录用员工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等于把应聘者都视为“犯罪”嫌疑对象,其做法是对求职者人格的一种污辱。
  
借口调查“犯罪记录”收取“调查费”,也是一种违规行为。笔者走访了有关部门, 公安部门说到派出所查档案是不收费的;物价部门告知,从未听说也从未批准过什么“犯罪记录调查费”。可见,“调查费”无根无据,实属企业借机敛财。
  
现在少数用人单位常借招聘之名,巧立名目从求职者身上“揩油”。由于就业市场供大于求,应聘者为求得一个较好的工作,常常闷头吃“哑 巴亏”。这种情况值得警惕,管理部门更应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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