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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7月与某村签订了一份征用土地的协议,协议约定征某村土地5亩,按当时国家建设土地规定,经双方协商,补偿某村共计1543元,并同时约定在保证运输的基础上给某村灌溉土地使用,并提供16.3KW动力用电,但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由于种种原因,我企业损失非常严重,于96年停止供水,2003年当地政府电力改造,我们便给他们停了电,请问现在这份合同还有效吗?这种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有最长时间限制吗?现在村里说我们违约了,要求赔偿,我们是否违约?作为我们企业来说该怎么处理恰当?

其他 2008-10-28 23: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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