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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了一些追债人员后,介绍欠债的债务人给追债人员追债,追债人员在追债过程中暴力扣押债务人前往咖啡厅,餐厅的包房等场所追债,进入包房时间大约半个小时,追债人员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介绍人从追债人员中获得相应的报酬,是否构成共犯?

刑事辩护 2015-01-12 2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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