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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移交检察院为什么检察院没有批捕?我同学再一次下班的路上被别人给强奸了,可案件已经过去一年了,案件也侦破了,嫌疑人也抓捕归案了,嫌疑人的案件也移交了到检察院,也得到了检察院侦缉科的电话,把案件详情又给说了一遍,之后检查人员就让我们回去等公诉人的电话,可现在已经一年过去了什么电话也没有等到,而且嫌疑人却没事的又出现了我面前,期间又给检察院侦缉科打电话问问我的案件,他们说已经交代了公诉人那边,可我问公诉人,他们又说没有接到案件让我问问侦缉科有没有批捕嫌疑人,现在我的案件已经一年了,什么结果都没有得到,公安机关我也问过他们给我的答案说不知道,请问,我同学的案件该怎么处理,我手里也有嫌疑人的电话录音不让我同学告他,

其他 2020-02-16 20:5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了解详细案件情况并提供帮助。
  •   从公安局抓人到判刑中间要经过的步骤主要有:  1、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  由公安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取证。侦查终结后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果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由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来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3、由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择日安排时间开庭,并根据庭审情况依法进行判决。
  •   公安侦查终结并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也有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分三种情形: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调查
  • 你好:看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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