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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06年搬入现在的住房,当年供暖期间于07年1月发生客厅暖气阀门漏水由于合同规定房屋的质保期为两年,故房产公司进行了维修并赔偿了由此造成的一千多元的木地板损失,现在暖气进行供热前试水,上次维修的部位又发生严重漏水并导致房内地板家具几乎全部泡水,而房产公司以已过保修期为由推辞不管。请问老师他们对维修的部位有顺延质保期的怎任吗? 另外,热力公司通知25日开始试水,由于以前漏过水我们在25,26两天全天安排人在家看着没有见到漏水以为没事了,但热力公司却在28日进行试水,而此时家人都上班才导致这次事情这么严重。请问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啊?谢谢!

争议解决 2008-10-29 16: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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