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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九月份,我因为公司未给我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向公司提出了几点经济补偿。第一,我入职两年半不到,应当依法补偿我两个半月的工资。第二,向公司提出因未缴纳社保而导致我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赔偿。第三,劳动合同具有欺诈行为,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确定合同期限,要我们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第四,要求公司为我补齐未缴纳的保险。第五,在我任职期间,还有未休完的假期,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等等一些内容。后来公司财务算了一下,公司未缴纳社保的金额是一万五,跟我协商,公司只愿给我八千块钱,作为社保的补偿,并跟我签订了一份协议。意思是就此了结这件事。前几天公司遣散一批员工,每个人都有相应的工资补偿,一年补一个月。我想请问一下,就现在这情况,我还能争取到哪些属于我该得到的利益?如果能,我通过哪些法律条款来维护我的正当利益?

其他 2015-01-15 1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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