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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朋友和乙方签订了门面房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将该房转让他人或使房屋及设施严重损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在乙方租赁期内,乙方把门面房给他人使用,店名改了,店主也换成他人,还把门面房玻璃大门也弄没了。 请问,乙方这种做法算不算转让行为?现在朋友要解除与他签的合同,收回门面房行不行?

其他 2010-07-13 15: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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