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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自2006年8月起至今从业于一家客运集团担任部门负责人职务。任职至今签订的合同均为“标准工时”的合同,但公司每隔1个月左右便要求我在下班时间电话值班,即将公司24小时值班电话转至我的电话上代为处理事情,每次周期为1周。 1、这种电话值班算加班吗?是否违反合同签订的“标准工时制”? 2、若此行为违规,我想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我的合法权利,需要收集哪些证据。个人认为是公司的 24小时值班记录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如有不足请律师指示。 3、此种行为我状告公司后其对我的补偿如何计算?因为状告公司前只能辞职。 4、自2006年起的违约行为最迟状告期限是多久? 5、公司现下发一个通知:即日起24小时电话值班人员每周补贴100元。 而我的每月基本工资就为2500元。如此低廉的补贴是否仍然违反劳动合同规定?

其他 2010-07-14 17: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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