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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与某钢厂签订钢材购销合同,钢厂根据我方出具的卸货场地证明(证明上有两个我方卸货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委托下属车队把钢材运到我公司指定货场,货到后由我方人员在回执单上加盖我方业务专用章签收。后来有两车货,车队在没有我方卸货地点变更证明和货物转让证明的的情况下,送货时在和我方一位卸货联系人联系时,听信这位联系人擅自更改卸货地点,并且在回执单上加盖了别的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回钢厂结算,现在造成我方失去对这两车货的控制。 请问:请问谁该为此事负责?钢厂是否有责任和义务为我方追回这辆车货物?如果追不回来钢厂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解决 2010-07-14 14: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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