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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11年5月开始,在一家养生馆做四项养生保健项目。并且陆续购买三个做项目所需要的套盒。直到2014年5月,除该馆放假外,基本是保证每周做一次项目。2014年5月到10月因为不经常在本市所以,这段时间没有去做项目。因此做项目所用的精油就有剩余。从2014年11月开始又继续去做项目。直到2015年1月11日去该养生馆做项目时,其负责人说,你所使用的产品有过期的和快要过期的。。。。并且让本人重新加钱调换等等。而且要加的钱甚至要高于我当时买的价钱。听后我当时是一头雾水。。。因此没有接受他的处理方式。我认为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八条。。。。而且该馆从来没有明确通知本人所使用的产品到期之事。

离婚 2015-01-17 17: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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