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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8年九月与他人商定办一个建材厂,遂双方出资由他人统一管理,他人暂为我打下借条,双方共同筹建,2009年6月企业办成,双方签订出资合作协议书,商定以他人名义办理个体工商登记,二人共同经营,至2009年9月,他人为第三人写下退股协议,至今由我和第三人共同经营。他人不见了,我能要回我的钱吗?

其他 2010-07-21 14: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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