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一,合同到期前两方不的毁约2015年10月9日到期。二,2014年11月10日收2015年2至3月租金。2015年1月10日收佘下所有租金。(就是这部分没收到)。三若任一方违约,违约一方赔偿另一方合同期总租金的两倍。

其他 2015-01-19 11: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宜宾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