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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当事人七年前经省肿瘤医院的一次误诊,医院断定当事人患癌症(当事人左耳处有一肿瘤),当时当事人才十几岁,今年的一次车祸把当事人的头给摔坏了,经湘雅医院的治疗顺便也把当事人的“癌症”确认为肿瘤给切除。现在当事人完全康复。他就不服气,一个医院竟然把患者的病情视为儿戏,让他七年中每天都是过着生命无望的日子。请问这样的情况可否定肿瘤医院的过失行为,可否赔偿当事人的精神损失费?

其他 2010-07-15 1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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