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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72年在剑道办的街属小集体企业工作,1988年该企业转为大集体,我一直在此工作从未间断,现在我面临退休,市社保局的干部说依据赣政发1980(163)号文,我的工龄只能从1979年算起,我想咨询一下为什么有文件规定:“1968年以来,凡是在经过批准开业的城镇街道或国营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所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小集体单位工作的城镇待业青年,被招收(合同自然减员补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其原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而我的却不行?

其他 2010-07-15 1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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